物业管理纠纷存在三大误区
2018-07-30 来自: 楚天都市报 浏览次数:282
42 名业主打进本报 “ 周末问法 ” 热线,就物业管理纠纷向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邓文斌律师、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李宏国律师咨询。记者归纳发现,物业管理纠纷存在三大误区:物业管理缺位,业主认为不交物业费天经地义;车辆被盗,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负全责;物业公司私自利用公用面积盈利,自揣腰包自认有理。
物业管理不到位,业主仍要交费
汉口业主王先生说,不久前,小偷撬门入室盗走钱财,他找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承担安保失职的责任,物业人员根本不买账,他一气之下拒交物业费。武昌业主 李 女士称,小区的公共设施破败,多次向物业反映维修,一直得不到解决,她遂没有再交物业费了, “ 物业收钱时蛮积极,出钱时却推三阻四,不交物业费是对他们工作失职的惩罚。 ”18 名业主反映,所在小区管理混乱,不少业主以不交物业费抵制。
“ 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是错误的。 ” 律师们耐心解释,业主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缴费义务,物业公司则要履行管理义务,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。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,业主可追究其违约责任,造成业主损失的,还可向其索赔,业主委员会还有权撤换物业公司。反之,业主不缴纳物业费,则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车辆被盗,物业是否负全责
汉阳业主吴先生称,上个月,小偷潜入车库,将他的摩托车盗走,至今他仍未与物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。与吴先生有相同遭遇的 10 名业主,关心一个相同话题:车辆在小区内被盗,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?
律师们说,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有必要的保障义务,如安保人员要定期巡视等,这是法定义务。另外,还有物业服务合同对安保的承诺,如录像监控、车辆登记等,这叫约定义务。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,则要承担违约责任,但不一 定是全责。律师们指出,法律对物业公司失职担责程度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,业主损失如何赔,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。
公用面积收益,归全体业主所有
青山业主 张 先生反映,物业公司在邻街的绿地上盖了几套房子,出租给他人经营,每月租金揣进自己腰包,说是弥补费用的不足。汉口 陈 女士则说,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,擅自允许一广告商把小区所有公共座位做成广告牌, “ 物业收取的相关费用,业主们是否有份? ” 昨日, 8 名业主来电咨询此类问题。